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門診索償 填妥門診索償申請表(部份保險公司可能不需要填寫申請表)連同由醫生收據交回保險公司,醫生收據內容須包括:
- 家傭姓名
- 醫生判病結果
- 診症日期
- 各項收費額
如保險公司不需要填寫門診索償申請表,閣下可於收據背後寫上保單號碼及保單持有人姓名。 住院索償 填妥住院索償申請表連同收據交回保險公司,住院索償申請表及收據容須包括:
- 家傭及保單持有人資料
- 入院及出院之日期
- 病歷資料及手術名稱(如有)
- 各項收費額
- 醫院輒飽A醫生姓名及簽署
意外索償 填妥意外索償申請表及勞工處相關的表格,一同交回保險公司;另外,僱員補償條例亦規定工傷意外發生後,僱主必須向勞工處呈報。 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致受傷或死亡,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,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本條例下的補償責任。 僱主在接獲意外發生或僱員患上職業病的通知後,必須向勞工處處長呈報:
- 僱員死亡,僱主須於7天內以表格2或2A呈報;
- 若僱員受傷引致完全或局部喪失工作能力不超過3天,僱主須於14天內以表格2B呈報;但若完全或局部喪失工作能力超過3天,僱主則須於14天內以表格2或2A呈報;
- 若僱主並非在上述期限內獲悉有關事件,則須於知悉事件後7天或14天天內(視乎上述情況而定),向勞工處處長呈報。
僱主如沒有合理原因而逾期或未有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員工傷事件,或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,即屬違例,最高可被判處第五級罰款(港幣五萬元)。 工傷賠償可按照以下辦法:
- 僱主直接支付補償
如果工傷病假不超過3天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,僱主須在該僱員的正常發薪日支付按期付款(即工傷病假錢)及有關的醫療費用。
- 僱主與僱員直接協議
如果工傷病假超過3天但不超過7天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,僱傭雙方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達成協議,直接解決補償事宜。僱主並須在該僱員的正常發薪日支付按期付款(即工傷病假錢)及有關的醫療費用。
- 勞工處處長簽發「補償評估證明書」
在其他情況下,僱員補償科會給僱主及僱員簽發一份列明補償款額的「補償評估證明書」(表格5)。如果僱員只有工傷病假,「補償評估證明書」會在僱員辦妥工傷銷假手續後發出;但如果工傷事故可能導致僱員永久喪失工作能力,則「補償評估證明書」須待得悉判傷結果後才簽發。
若僱傭任何一方反對補償評估結果,必須在證明書簽發後14天內以書面向勞工處處長提出,並將反對書副本送交另一方。僱員補償科在收到反對書後會覆審有關的評估結果,並在覆審程序完結後給僱主及僱員簽發「覆檢補償評估證明書」(表格6)
僱主必須在證明書發出後21天內將補償款項或未付的餘額全數支付給僱員。此外,僱主亦須支付有關的醫療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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